(2013)杭拱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杜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刑初字第67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干。2011年2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3)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干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茜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杜干至本市拱墅区万好万家商务酒店,用事先偶然获得的该酒店318号房间房卡,以刷卡开门的方式进入房间内,窃得被害人王某乙价值3406元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人民币100元、黑色电脑包一只。次日,被告人杜干将上述笔记本电脑销赃至本市拱墅区上塘路“阿多通讯”店。同年5月10日晚,被告人杜干再至本市拱墅区万好万家商务酒店,以同样方式进入318房间内,后被酒店工作人员发现。民警接警至现场将被告人杜干带回公安机关,将从其处查获并扣押的318号房间房卡归还万好万家商务酒店。案发后,民警已将上述笔记本电脑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朱某、许某、方某、王某甲、赵某、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万好万家商务酒店监控视频、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杜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干在前罪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干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部分涉案赃物已追回,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责令被告人杜干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少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