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建刚与张兰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青,张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719号原告李青青,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张强,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青与被告张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青青负担。代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