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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建刚与张兰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青,张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719号原告李青青,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张强,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青与被告张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青青负担。代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