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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树庆与被告崔志强、田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庆,崔志强,田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杨树庆,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崔志强,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田华,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代表人李亚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庆与被告崔志强、田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树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延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