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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行审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浦江县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浦江县环境保护局,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浦行审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楼真安。被申请执行人施祥。申请执行人浦江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施祥作出的浦环罚字(2012)45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浦环罚字(201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浦环罚字(2012)4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伟征审 判 员 郑顺良审 判 员 吴文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