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红与胡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胡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57号原告:梁红。委托代理人:何卫红。被告:胡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红诉被告胡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红于2013年8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云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撤回对被告胡云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梁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