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行审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临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保堂 李延美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保堂,李延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审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临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新军,任局长。被执行人张保堂,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被执行人李延美,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申请执行人临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临人计征字(2013)第01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计征字(2013)第01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计征字(2013)第01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计征字(2013)第01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建军审 判 员 张富华代理审判员 宋春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