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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义民初字第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黄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都义民初字第0229号原告: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朱志翠,女,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原告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志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黄某某是嫡亲姨姊妹结婚,婚后我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我,加上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6月份双方分居生活。现我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被告黄某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199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1995年12月2日生女孩黄某。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双方关系不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的母亲顾某某与被告的母亲顾某甲系嫡亲姐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补办的结婚证复印件、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新楼村民委员会和盐城市公安局楼王派出所出具的顾某甲与被告黄某某系母子关系及顾某甲与顾某某系嫡亲姐妹关系的证明二份、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二份、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长安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户口登记表各一份、原告华某某与其母顾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巴民初字第0238号及(2013)昆民初字第0436号民事判决书二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嫡亲姨姊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禁止结婚的情形。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因被告缺席,原告对小孩抚养表示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桂科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郭玉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