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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赵铁永与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薛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铁永,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薛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479号原告赵铁永,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唐山市丰润区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鲁凤云,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告薛东,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晓月,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铁永与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薛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亢立军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铁永、委托代理人王立新、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毛明、鲁凤云、被告薛东委托代理人李晓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铁永诉称,2009年12月8日,原告与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4月11日更名为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薛东施工队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对建筑器材的日租金、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租赁物。至2012年10月8日,共欠原告租赁费241139.54元,丢失扣件折款64526.8元,丢失顶丝折款4948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241139.54元、丢失建筑器材折款114006.8元、违约金88000元。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2009年12月8日原告与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薛东施工队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2、2011年1月15日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薛东施工队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承建的唐海县庆丰里小区回迁房工程1、2、3、5、8号楼的部分施工工程分包给了薛东施工队;3、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薛东的工程款结算书一份,证明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建设的唐海县四农场秋老堡小区203号、303号、204号、304号楼工程由薛东施工队劳务分包;4、建筑器材提货单13张、退货单13张,证明被告已实际租赁了原告的建筑器材;5、租赁费的计算清单、损坏的租赁物价格清单、完工证各一份,分别有薛东的签字确认,证明至2012年10月8日产生租赁费241139.54元,丢失扣件12409个、折款64526.8元(12409个×5.2元),丢失顶丝6185个、折款49480元(6185个×8元)。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我公司未与原告订立合同,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既没有我单位的公章,也没有法人签字,薛东不是我公司的职工,我公司也未授权薛东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故与原告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二、薛东与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我公司之间是承包关系,薛东与原告之间的租赁行为的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所以原告起诉我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关于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唐海县龙凤园小区3、4、7、8、11、12号楼及唐海县庆丰里小区回迁房1、2、3、5、8号楼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薛东施工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证明薛东与其公司是承包关系,薛东与原告的租赁合同行为后果与其公司无关。被告薛东辩称,薛东不是以个人名义而是以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下属班组的名义签订的工程施工及租赁合同,故薛东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对薛东的起诉。被告薛东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一份,其内容是:薛东施工队被评为2011年度突出贡献单位,证明一、薛东施工队是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施工队而不是一个人;二、薛东施工队作为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团队所作出的工作被其公司认可并授予了荣誉证书;三、薛东施工队与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隶属关系。经庭审质证,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1、4、5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薛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建筑器材提、退货单、结算单与其无关;被告薛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赵铁永、被告薛东对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薛东施工队不具有建筑资质,只是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施工队,本案的相关费用应由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对被告薛东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薛东提供的证据,认为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依据双方质证意见及���合分析,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薛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无异议,虽对证据1、4、5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赵铁永、被告薛东对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薛东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薛东提供的证据,认为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未提出反驳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09年12月8日,原告与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薛东施工队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薛东施工队租赁原告的钢管、扣件等建筑器材,双方对建筑器材的日租金、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薛东在该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薛东施工队陆续从原告处提取建筑器材,用在其承建的唐海县四农场秋老堡小区工程、庆丰里小区回迁房工程及龙凤园小区工程上。至2012年10月8日,经双方决算,产生租赁费241139.54元,丢失扣件12409个(按每个5.2元计算,合同约定原值6元)、折款64526.8元,丢失顶丝6185个(按每个8元计算,合同约定原值20元)、折款49480元;薛东在决算的完工证上签字确认。至今,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241139.54元、未返还丢失的租赁物。另查明,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09年、2011年将其承建的唐海县四农场秋老堡小区203、303、204、304号楼、庆丰里小区回迁房1、2、3、5、8号楼及龙凤园小区3、4、7、8、11、12号楼部分工程分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薛东施工队,2011年12月31日,薛东施工队被唐海县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授予2011年度突出贡献单位。庭审中,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原告的建筑器材已实际用在了其承建的工程上。庭审又查明,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更名为唐海县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4月11日又更名为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赵铁永与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薛东施工队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薛东施工队拖欠原告的租赁费241139.54元、丢失的租赁物折款114006.8元,有被告薛东的签字认可,足以认定。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薛东施工队,原告的建筑器材已实际用于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中,通过对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公司与薛东施工队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及唐海县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授予薛东施工队2011年度突出贡献单位的综合分析,薛东施工队应视为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施工队,薛东施工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薛东施工队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承担,故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租赁费并赔偿丢失的租赁物。原告主张违约金88000元,超过相关规定,本院酌定违约金按拖欠租赁费241139.54元的30%计算为宜,即72341元。原告与被告薛东已于2012年10月8日进行了租赁费、丢失租赁物等结算,从即日起应视为2009年12月8日原告与唐海县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薛东施工队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已解除。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虽辩称其与原告未形成租赁合同关系、薛东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其无关的主张,本院���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赵铁永租赁费241139.54元、违约金72341元及赔偿丢失租赁物款114006.8元;二、被告薛东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7元减半收取3974元,由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亢立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王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