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红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红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496号原告: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笃传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佩华,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小义,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红缨,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红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方 华代理审判员 张 晔人民审判员 陶木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家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