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民初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325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范某某,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书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龙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