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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毕彩义与牟家朋、王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彩义,牟家朋,王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007号原告毕彩义,农村居民。被告牟家朋,农村居民。被告王晶晶,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彩义与被告牟家朋、王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彩义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毕彩义以双方经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彩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邮寄费120元,共计395元,由原告毕彩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