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毕彩义与牟家朋、王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彩义,牟家朋,王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007号原告毕彩义,农村居民。被告牟家朋,农村居民。被告王晶晶,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彩义与被告牟家朋、王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彩义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毕彩义以双方经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彩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邮寄费120元,共计395元,由原告毕彩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