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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贾新仓与李小军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新仓,李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贾新仓。被执行人李小军。贾新仓与李小军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的(2007)凤翔刑自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新仓于2008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小军赔偿其经济损失8826元,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小军履行了2000元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凤翔执字第20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权利人于201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小军履行了6826元的赔偿义务,本案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凤翔刑自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海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