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张京平与郑爱君、申朋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平,郑爱君,申朋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51号原告张京平,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某,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爱君,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申朋朋,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京平与被告郑爱君、申朋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京平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京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京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京平承担。代审判员 韦 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瑞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