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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江平与被告冯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江平,冯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789号原告:高江平,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冯玉梅,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明,住新疆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乡森塔斯2组1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江平与被告冯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江平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江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