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万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义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忠,罗义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王万忠,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罗义容,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申请执行人王万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义容承揽合同纠纷(案号为﹤2012﹥江安民初字第1119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罗义容于2013年9月30日前偿还王万忠欠款2000元。余款15700元在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如果被执行人罗义容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支付王万忠违约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有��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2)江安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锦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