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叶雷艳与被告李勇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雷艳,李勇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159号原告叶雷艳。被告李勇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雷艳与被告李勇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雷艳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雷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雷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