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江东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成世龙与张守波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世龙,张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江东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成世龙,男,44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张守波,男,50岁,汉族,吉E828**号车车主及驾驶员,现住通化市东昌区。2013年8月23日,申请人成世龙与被申请人张守波驾驶吉E828**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申请人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守波所有的吉E828**号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守波所有的吉E828**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