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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江东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成世龙与张守波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世龙,张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江东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成世龙,男,44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张守波,男,50岁,汉族,吉E828**号车车主及驾驶员,现住通化市东昌区。2013年8月23日,申请人成世龙与被申请人张守波驾驶吉E828**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申请人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守波所有的吉E828**号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守波所有的吉E828**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