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刑财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珂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刑财执字第00107号被执行人吕珂。根据本院(2013)秦刑初字第002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吕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吕珂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珂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229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吕珂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