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执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贺立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立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594号申请执行人贺立佳,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负责人白晓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贺立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榆民一初字第00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立佳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支付了申请执行人贺立佳的案件执行款14万元,并支付了案件申请执行费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慧利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