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郭祝英与翁伟科、余微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祝英,翁伟科,余微,诸暨市长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郭祝英。被告:翁伟科。被告:余微。被告:诸暨市长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均旺。委托代理人:邵巨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郦晓东。委托代理人:蔡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祝英与被告翁伟科、余微、诸暨市长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祝英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微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郭祝英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微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祝英撤回对余微的起诉。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旻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