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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安海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53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海斌,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兴县,捕前暂住本市万柏林区小井峪村。2011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海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海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安海斌在本市万柏林区小井峪村井北街14号院内,将成某某停放的一辆嘉泓牌黑色燃油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794元)盗走。作案后,赃物销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海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现场指认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安海斌前科判决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海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海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海斌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海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