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79)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清信审 判 员 杨洪民人民陪审员 贾庭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永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