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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79)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清信审 判 员  杨洪民人民陪审员  贾庭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永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