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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三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邯郸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自来水公司,邯郸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三初字第36号原告:邯郸市自来水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春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学武,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邯郸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自来水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自来水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20元,减半收取14660元,由原告邯郸市自来水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平代理审判员  聂亚磊代理审判员  郭 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建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