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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州执字第12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贝与被执行人徐洪晶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贝,徐洪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字第1242-2号申请执行人贾贝,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洪晶,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贾贝与被执行人徐洪晶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贾贝以本院(2007)莱州民初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洪晶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洪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洪晶家庭共有的以其妻子尹秀娟的名义银行存款1400元至莱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