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赵某某,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立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