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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芜湖市安瑞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88号原告: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徐友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劲松,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杰,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安瑞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沐春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安瑞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26.5元,由原告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俊生人民陪审员  沈为建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