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齐銮与被上诉人刘唐、刘铜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齐銮,刘唐,刘铜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46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齐銮,男,194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高楼镇张刘村张刘庄*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41********。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唐,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0********。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铜安,又名刘超栋,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4********。上诉人刘齐銮因与被上诉人刘唐、刘铜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01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鸿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王磊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齐銮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齐銮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刘齐銮撤回本案上诉;二、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01584号民事裁定;三、准许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齐銮撤回本案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刘齐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鸿超审判员 黄冠金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