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樊某某,农民。被告郭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文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