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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炳钦与东莞宏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钦,东莞宏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99号原告黄炳钦。委托代理人陈兵,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尚勇,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宏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村。法定代表人袁满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炳钦诉被告东莞宏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东莞宏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胥庆代理审判员  徐红人民陪审员  陈刚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