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郝秀丽与王泽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秀丽,王泽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721号申请执行人郝秀丽,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神朔铁路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泽茜,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神朔铁路分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郝秀丽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6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泽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泽茜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郝秀丽与被执行人王泽茜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郝秀丽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65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