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2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昌锁与李念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锁,李念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015号原告:李昌锁,男。被告:李念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锁诉被告李念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锁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窦本发审 判 员 曹昌龙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难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