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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兆祥与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祥,徐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张兆祥,男,1953年12月16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唐山开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徐彬,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唐山市供销合作总社停薪留职。委托代理人杨文清,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张兆祥诉被告徐彬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冠楠独任审理。被告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兆祥诉称,被告徐彬为筹备结婚,向我诉说手头资金周转困难,于2006年2月18日向我借款20000原,并承诺期间利息照付,每年我都会向被告索要该欠款及利息,但被告均以暂时没钱为由拒不偿还,特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彬辩称,原告所述借款事实存在,但是是原告给我和张萌用于结婚买家具用的。当时我们筹备结婚,我给了张萌4万元买家具,但原告一直认为给的少,想一步到位,我当时手头紧,差点导致我和张萌不能结婚。原告为平息此事,原告给了我2万元,让我和张萌买家具。原告始终也是这么认为的,始终没有提及借款及利息的事。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兆祥系被告徐彬岳父。2006年2月18日,被告徐彬为原告写下:“借张兆祥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条一张。2013年6月25日,原告主张一直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起诉,被告认为系婚前买家具的赠与,不同意偿还。双方各持己见,不能协议。以上事实有三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理应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辩称系婚前岳父的赠与,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故被告对欠款应予偿还。利息双方当时未约定,从立案时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兆祥欠款20000元,利息自2013年6月25日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倍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徐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冠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