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刘某某、郭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491-1号申请执行人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长山支行存款9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郭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长山支行存款79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浩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