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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执字第0075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万双来与陈尚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双来,陈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0759-3号申请执行人万双来,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陈尚文,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尚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陈尚文在工程款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