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丰执恢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阳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阳,吉林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韩阳,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周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韩阳与吉林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04)吉丰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恢复执行,并依申请对被执行人吉林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北大二区-9号楼4单元4-7层,面积为600平方米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4)吉丰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代理审判员  王 昊代理审判员  马琳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