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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执民字第1278、13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陈良泽、鲍美英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陈良泽,鲍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1278、1305-2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县金柯桥大道1418号永利大厦1-3层。负责人:龚国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良泽。被执行人:鲍美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诸暨市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良泽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金色华庭14幢605室住宅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1408000元[住宅建筑面积为152.59平方米、阁楼建筑面积为75.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108.64平方米,详见绍诸正和房(估)字2013第g06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委托浙江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以司法处置价1408000元、1126400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8月16日,买受人何海中以125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良泽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金色华庭14幢605室住宅[住宅建筑面积为152.59平方米、阁楼建筑面积为75.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108.64平方米,详见绍诸正和房(估)字2013第g06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何海中(公民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何海中起转移。二、买受人何海中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