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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郑爱义与��宇县花园口镇榆树川林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爱义,靖宇县花园口镇榆树川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郑爱义被执行人:靖宇县花园口镇榆树川林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下发的(2013)靖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靖宇县花园口镇榆树川林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靖宇县花园口镇榆树川林场于三日内向申请人郑爱义给付定金款12万元,但被执行人靖宇县花园口镇榆树川林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靖宇县花园口镇榆树川林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的存款12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祁汝秀审判员  刘 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