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一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某,陈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607号原告陈甲某。被告陈乙某。原告陈甲某被告陈乙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陈甲某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甲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