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一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某,陈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607号原告陈甲某。被告陈乙某。原告陈甲某被告陈乙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陈甲某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甲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