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民少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少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又名冯曾用),女,1948年5月8日出生。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敲诈勒索罪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冯某某以上访相要挟,在民权县城一宾馆内,向民权县野岗乡干部武建国索要人民币17200元,次日又以同样的方法,向民权县野岗乡干部史久通索要人民币500元。二、寻衅滋事罪1、2012年1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到北京上访,野岗乡干部武建国等人到北京接被告人冯某某,后住宿到商丘市“清水湾”,被告人冯某某恶意消费300余元。2、2012年收麦后,民权县野岗乡政府开展“万亩方”项目,被告人冯某某无理取闹,迫使野岗乡政府给其补助人民币1000元,才服从乡政府的领导。3、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北京上访,野岗乡干部崔国忠、谢好争去接访,被告人冯某某提出无理要求未得逞,强行要补偿款人民币200元。4、2013年1月份,被告人冯某某以上访相要挟,分别两次向野岗乡政府索要人民币483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犯罪无异议,辩称钱是乡干部自愿给的,自己要钱都有原因,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冯某某以上访相要挟,在民权县城一宾馆内,向民权县野岗乡干部武建国索要人民币17200元,次日又以同样的方法,向民权县野岗乡干部史久通索要人民币500元。2012年1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到北京上访,野岗乡干部武建国等人到北京接被告人冯某某,后住宿到商丘市“清水湾”,被告人冯某某恶意消费300余元。2012年收麦后,民权县野岗乡政府开展“万亩方”项目,被告人冯某某无理取闹,迫使野岗乡政府给其补助人民币1000元,才服从乡政府的领导。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北京上访,野岗乡干部崔国忠、谢好争去接访,被告人冯某某提出无理要求未得逞,强行要补偿款人民币200元。2013年1月份,被告人冯某某以上访相要挟,分别两次向野岗乡政府索要人民币483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其父亲1953年被打成“坏分子”,1980年被平反,并给了300元救济款,其父亲当时写了感谢信送到县委。后来其认为应该赔偿损失;1992年其家的梨树被偷了,后来公安局赔偿11棵树款2721.40元,其认为被偷的树多,公安局还得赔偿等理由经常去北京上访。2013年3月其又到北京上访,野岗乡干部将其接回来,在民权县城一宾馆内,其利用上访干部就免职的心理,向乡干部武建国索要17200元,向乡干部史久通索要500元。2012年其到北京上访被接回来,走到商丘清水湾其去洗澡消费,让乡干部花了200多元。2012年十八大期间,其上访,乡干部为了不让上访两次给其4830元。2012年收麦后,民权县野岗乡政府开展“万亩方”项目,其迫使野岗乡政府给其补助人民币1000元,才服从乡政府的领导。2、证人武建国证言,冯某某是老上访户,几年来多次赴京上访,因此乡里几个干部都被免职。2013年3月其又到北京上访,野岗乡干部将其接回来后,其提出政府补偿上访户每月给500元等无理要求,要求给其17200元否则继续上访。其无奈之下被迫交给冯某某17200元。2012年1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到北京上访,野岗乡干部到北京接被告人冯某某,后住宿到商丘市“清水湾”,冯某某恶意消费300余元。2012年收麦后,野岗乡政府开展“万亩方”项目,冯某某无理取闹,迫使野岗乡政府给其补助人民币1000元,才服从乡政府的领导。2013年1月份,被告人冯某某以上访相要挟,分别两次向野岗乡政府索要人民币4830元。3、证人陈建霞证言,证明2013年3月16日下午,其丈夫武建国打电话让其送17000元钱,后来听武建国说将钱给了冯某某为了不让其上访,如果不给钱就上访告武建国。4、证人崔国忠、冯先知、谢好争、朱婷婷、郑丽、陈新建、史久通、邢振龙、辛久昌、辛福林、王鹏飞等人证言,证明冯某某以上访相要挟,向武建国索要现金17200元;向史久通索要500元;在清水湾恶意消费300余元;及以上访相要挟多次向野岗乡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财的事实。5、收条,证明冯某某收取武建国17200元;史久通500元;及乡政府4830元的事实。6、民权县信访局情况说明,证明冯某某的诉求不合法、不合理多次无理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索要无理赔偿。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理上访,并以此相要挟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要挟被害人武建国、史久通给付钱财,主观上是向政府强拿硬要,且被害人武建国、史久通属于乡政府工作人员,给付钱财也是基于工作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敲诈勒索罪罪名不当,应属于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卫民审 判 员  孙 尚人民陪审员  张万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