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廖泽兵、宣斌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泽兵,宣斌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355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泽兵。1993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8日因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6日因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宣斌斌。2003年7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7年8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5日因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9月9日因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泽兵、宣斌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泽兵、宣斌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廖泽兵在德清县武康镇等地共16次将毒品冰毒卖给宣斌斌、马某、钟某等人,总计重约8.9克。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宣斌斌在德清县武康镇等地共3次将毒品冰毒卖给祝某等人,总计重约1.2克。针对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廖泽兵、宣斌斌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廖泽兵、宣斌斌均系累犯,且被告人廖泽兵系再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宣斌斌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4、7款、第356条、第65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之规定依法惩处。被告人廖泽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无异议,但对主要犯罪事实及当庭质证的主要证据均持有异议。辩称其仅于2013年2月13日凌晨将重约0.4克毒品冰毒以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卢红佳,未实施起诉书指控的其他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告人宣斌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当庭质证的主要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初某日凌晨,钱某联系被告人宣斌斌要求购买300元毒品冰毒,被告人宣斌斌随即联系被告人廖泽兵要求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廖泽兵遂将重约0.5克毒品冰毒送至德清县武康镇如林宾馆处,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宣斌斌。后被告人宣斌斌挑出重约0.1克毒品冰毒供自己吸食,在德清县武康镇新洲宾馆后,将重约0.4克毒品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钱某。2、2012年12月初某日凌晨,被告人宣斌斌联系被告人廖泽兵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廖泽兵遂将重约0.5克毒品冰毒送至德清县武康镇如林宾馆处,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宣斌斌。3、2012年12月中旬某日凌晨,被告人宣斌斌联系被告人廖泽兵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廖泽兵遂将重约0.5克毒品冰毒送至德清县武康镇贵和路莹都宾馆边上的弄堂里,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宣斌斌。4、2012年12月下旬某日凌晨,被告人宣斌斌联系被告人廖泽兵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廖泽兵遂将重约0.5克毒品冰毒送至德清县武康镇如林宾馆处,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宣斌斌。5、2013年1月初某日凌晨,被告人宣斌斌联系被告人廖泽兵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廖泽兵遂将重约0.5克毒品冰毒送至德清县武康镇如林宾馆处,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宣斌斌。6、2013年1月上旬某日凌晨,被告人宣斌斌联系被告人廖泽兵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廖泽兵遂将重约0.5克毒品冰毒送至德清县武康镇如林宾馆处,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宣斌斌。7、2013年1月20日左右某日凌晨,被告人宣斌斌联系被告人廖泽兵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廖泽兵遂将重约0.5克毒品冰毒送至德清县武康镇澳门豆捞对面,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宣斌斌。8、2013年2月下旬某日早上,被告人宣斌斌联系被告人廖泽兵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廖泽兵遂将重约0.5克毒品冰毒送至德清县武康镇营盘小区满天星网吧后面,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宣斌斌。9、2013年2月下旬某日凌晨,被告人宣斌斌联系被告人廖泽兵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廖泽兵遂将重约0.5克毒品冰毒送至德清县武康镇营盘大酒店后面,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宣斌斌。10、2013年2月13日凌晨,马某让卢红佳联系被告人廖泽兵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廖泽兵遂将重约0.4克毒品冰毒送至德清县武康镇时代大酒店426房间,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卢红佳。11、2013年2月中旬某晚23时许,马某联系被告人廖泽兵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廖泽兵遂将重约0.4克毒品冰毒送至德清县武康镇上柏如海超市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12、2013年2月28日凌晨,赵某联系被告人廖泽兵要求购买5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廖泽兵遂将重约0.8克毒品冰毒送至德清县武康镇嘉华国际楼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13、2013年3月2日左右某晚20时许,赵某联系被告人廖泽兵要求购买10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廖泽兵遂将重约1.6克毒品冰毒送至德清县武康镇嘉华国际楼下,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14、2013年2月初某晚23时许,钟某联系被告人廖泽兵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廖泽兵遂将重约0.4克毒品冰毒送至德清县武康镇百胜酒店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钟某。15、2013年2月19日左右某日15时许,钟某联系被告人廖泽兵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廖泽兵遂将重约0.4克毒品冰毒送至德清县武康镇私营城水月清华浴室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钟某。16、2013年2月26日左右某晚19时许,钟某联系被告人廖泽兵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廖泽兵遂将重约0.4克毒品冰毒送至德清县武康镇百胜酒店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钟某。17、2012年9月中旬某晚,祝某联系被告人宣斌斌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宣斌斌遂联系“小志”(另案处理)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小志”在德清县武康镇千秋街游戏室内将重约0.5克毒品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宣斌斌。后被告人宣斌斌挑出重约0.1克毒品冰毒供自己吸食,将重约0.4克毒品冰毒送至德清县武康镇华茂宾馆楼上的游戏厅,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祝某。18、2013年3月初某晚,裘某联系被告人宣斌斌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宣斌斌在德清县武康镇龙盛宾馆402房间内,将重约0.4克毒品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裘某。综上,被告人廖泽兵贩卖毒品冰毒共16次,毒品重量总计约8.9克。被告人宣斌斌贩卖毒品冰毒共3次,毒品重量总计约1.2克。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由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宣斌斌的供述、证人赵某、马某、钟某的证言证实各自向被告人廖泽兵购买毒品冰毒的事实,并有时小方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通话记录予以佐证;2、证人钱某、祝某、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各自向被告人宣斌斌购买毒品冰毒的事实,并有证人沈某的证言予以佐证;3、被告人宣斌斌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3月20日向德清县公安局武康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4、书证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廖泽兵、宣斌斌的身份情况;5、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廖泽兵、宣斌斌的前科情况;6、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廖泽兵、宣斌斌的到案情况及本案相关情况。被告人廖泽兵、宣斌斌对上述事实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泽兵、宣斌斌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中被告人廖泽兵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关于被告人廖泽兵提出的辩解。经查,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廖泽兵明知是毒品冰毒而多次贩卖给宣斌斌等人,该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及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人廖泽兵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其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与法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廖泽兵、宣斌斌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泽兵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宣斌斌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宣斌斌据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予以采信。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泽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二、被告人宣斌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三、上述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谈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慧琴人民陪审员 姚玉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