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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杨某某、蒋某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杨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蒋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法定代理人杨某某、蒋某某,系其父母。本院依据2013年7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协助雷某某办理相关的更名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已备案至被执行人杨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名下位于桂林市国际旅游商品批发城C-1-37号、C-1-62号两套房产待初始登记完成后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名下。二、由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兼书 记员  阳征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