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焦培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陕西兴凯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邓俊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培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陕西兴凯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邓俊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焦培玉,男,194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长武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焦志昌,男,1968年3月14日生,陕西省长武人,农民。系原告之子。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号。被告陕西兴凯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火炬路。被告邓俊超,男,1965年10月31日生,陕西省西安市人。本院在审理焦培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陕西兴凯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邓俊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培玉撤回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陕西兴凯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邓俊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免收取1300元,由原告焦培玉负担500元。审判长 王晓明审判员 崔 宁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