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钧与魏兆岗、陈武、魏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钧,魏兆岗,陈武,魏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626号申请执行人张钧,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魏兆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陈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魏晓,女,汉族,住胶州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胶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