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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钧与魏兆岗、陈武、魏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钧,魏兆岗,陈武,魏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626号申请执行人张钧,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魏兆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陈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魏晓,女,汉族,住胶州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胶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