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破字第116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礼士实业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破字第11632-1号申请人北京市礼士实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敏功,总经理。申请人北京市礼士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礼士公司)以其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为由,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礼士公司于1992年11月1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60万元,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为建筑技术咨询服务、购销民用建材、汽车配件,机械电器设备、百货、五金交电等。北京中天永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10月31日出具了礼士公司的专项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如下:礼士公司2012年6月30日的资产总额为2078074.55元,负债总��为3533581.19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455506.64元,资产负债率170.04%,已呈现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况。本院认为,债务人礼士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债务人礼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发生破产原因。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市礼士实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邹明宇代理审判员 黄占山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靖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