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终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文中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文中,山西大川中天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8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文中,男,1941年7月4日生,汉族,住长治市一中南院*楼*单元*号室,农民。委托代理人叶作栋,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长治市和平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都天兴,山西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大川中天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大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晋,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叶文中与上诉人大川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屯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1)屯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判后大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2)长民终字第91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屯留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屯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判后,上诉人叶文中与上诉人大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文中的委托代理人叶作栋、都天兴,上诉人大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被告山西大川中天煤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年产10万吨甲醇的生产单位,2007年11月5日晚9时27分左右由于操作失误,生产甲醇用于脱硫的活性碳脱硫罐和变换气脱硫塔相继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的巨大冲击波使周边地区村民的财产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其中致原告叶文中主房(土木阁楼)36平米,损坏等级为自然C,东房(土木)52.08平米,损坏等级为自然C,该两房建于解放前,北房(砖暄窑)131平米,损坏等级为C,该房建于1986年。2008年3月13日,山西长鑫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长房司鉴字(2008)004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确认了原告叶文中及部分村民房屋损坏情况,并分析了损坏原因:1、解放前建造的房屋墙体风化裂缝,木结构腐蚀变形,门窗框松动,瓦屋面瓦片松动,部分脱落等房屋属年久失修,自然损坏所致。2、70年代后期建造的部分板与板之间交接裂缝,纵横墙之间交接裂缝,板与墙交接缝,檐板间对接缝等陈旧性裂缝,窗口两对角斜向裂缝,窗下竖向裂缝,门窗洞口上方竖向裂缝,主配房之间交接裂缝。梁下产生的斜向裂缝或“八”字裂缝,砖过梁两侧“八”字裂缝,垂直于拱跨度方向的纵向裂缝和平行于拱跨度方向的横向裂缝等属房屋结构设计不合理和施工不规范所致。3、建筑年代久远的土木结构房屋,土窑和结构有瑕疵的房屋抗冲击力弱,抵抗变形能力差,爆炸冲击波对其有影响。鉴定认为,山西大川中天煤化工有限公司11.5爆炸事故产生的冲击波对房屋主体结构没有造成损坏,但对建造年代久远结构有瑕疵的房屋个别构件和部位影响,建议对鉴定为C、D级的房屋停止使用并进行加固维修或翻修改造。2013年4月3日经山西长鑫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叶文中房屋危险等级为D级,损害房屋翻新费用为148511.01元。原审认为,原告叶文中的房屋损坏经司法鉴定,危险等级为D级(危房)。经审查,形成危房的原因与被告事故爆炸冲击波有关联,但也与该房屋年久失修、结构设计不合理、施工技术不规范有一定关系,故被告应承担其爆炸事故加重危房形成的相应责任。根据鉴定该房所需的翻修费用为148511.01元,被告方承担3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山西大川中天煤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叶文中经济损失47553.30元。诉讼费2628元,由被告承担。判后,上诉人叶文中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房屋损失148511.01元并承担鉴定费3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的房屋结构合理,并非年久失修。上诉人部分房屋虽建造于解放前,但几十年未出现过任何问题,上诉人对房屋也一再精心维护,本无任何安全隐患,2007年11月5日由于被上诉人的爆炸事故导致上诉人房屋严重损坏,后经长鑫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长房鉴字(2013)013号鉴定报告作出结论:上诉人房屋危险等级为D级(危房),翻修费用为148511.01元。该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上诉人房屋的现状及损害程度,被上诉人应依法赔偿上诉人的损失。二、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承担30%于法无据。众所周知,再坚固的房屋也无法经受爆炸事故的侵袭,原判决以上诉人房屋年久失修,结构设计不合理,施工技术不规范为由让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原判决所称年久失修、结构设计不合理、施工技术不规范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实属主管臆断。大川公司答辩称,叶文中所说由于爆炸导致上诉人的房屋严重损害没有事实依据。翻修房屋费用虽然是经过鉴定,但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和精确明细。上诉人的两次鉴定报告互相冲突,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大川公司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叶文中对大川公司的诉讼请求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诉讼费用由叶文中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已就被上诉人房屋损害部分进行了修缮、赔偿义务。现被上诉人主张的诉求与上诉人11.5事故产生的冲击波无任何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一审对该问题未予评判;三、长鑫司法鉴定中心2013年4月3日作出的长房司鉴字(2013)01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的有效证据使用。四、诉讼费用2628元,全部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了诉讼费用承担的基本原则,该费用应由双方分担。叶文中答辩称,1、爆炸事故之前叶文中及其家人都在房屋内居住,无安全隐患。2事故发生后,大川公司委托的鉴定,并没有根据鉴定进行赔偿,仅仅对房屋的玻璃损害进行了赔偿。3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我方一直在积极处理此事,只是大川公司不予回应,才诉至法院的。4、2013年的鉴定是由叶文中申请的,有长治市中院依法委托进行鉴定,所以是有效的。经审理查明,山西大川中天煤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年产10万吨甲醇的生产单位,2007年11月5日晚9时27分左右由于操作失误,生产甲醇用于脱硫的活性碳脱硫罐和变换气脱硫塔相继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的巨大冲击波使周边地区村民的财产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其中致叶文中主房(土木阁楼)36平米,损坏等级为自然C,东房(土木)52.08平米,损坏等级为自然C,该两房建于解放前,北房(砖暄窑)131平米,损坏等级为C,该房建于1986年。2008年3月13日,山西长鑫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长房司鉴字(2008)004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确认了叶文中及部分村民房屋损坏情况,并分析了损坏原因。鉴定认为,山西大川中天煤化工有限公司11.5爆炸事故产生的冲击波对房屋主体结构没有造成损坏,但对建造年代久远结构有瑕疵的房屋个别构件和部位影响,建议对鉴定为C、D级的房屋停止使用并进行加固维修或翻修改造。2013年4月3日经山西长鑫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文中房屋危险等级为D级,损害房屋翻新费用为148511.01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文中的房屋损坏经司法鉴定,根据长房鉴字(2013)013号鉴定报告,危险等级为D级(危房)。经审查,叶文中房屋形成危房的原因与上诉人大川公司事故爆炸冲击波有关联,但也与该房屋年久失修、结构设计不合理有一定关系,故上诉人山西大川中天煤化工有限公司应承担其爆炸事故加重危房形成的相应责任。根据鉴定该房所需的翻修费用为148511.01元,上诉人山西大川中天煤化工有限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为宜。本案中的事故发生在2007年11月,事故发生之后,二上诉人经乡政府、村委多次协调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因此才诉至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协商的时间及诉至法院的时间,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上诉人山西大川中天煤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上诉人山西大川中天煤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叶文中经济损失59404.4元。一审诉讼费2628元,二审诉讼费3368元,共计5996元由上诉人叶文中承担2398.4元,由上诉人山西大川中天煤化工有限公司承担3597.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明德审 判 员 王 亮代理审判员 郭庆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