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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萌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萌,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王萌。被告李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萌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萌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寿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