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萌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萌,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王萌。被告李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萌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萌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寿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