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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中民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毛金钱与被上诉人吴会军、刘贵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池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公司、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合水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金钱,吴会军,刘贵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池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公司,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合水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中民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金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会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贵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池支公司。负责人王维江。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公司。负责人王亚锋。原审被告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合水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怀儒。上诉人毛金钱与被上诉人吴会军、刘贵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池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公司、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合水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庆城县人民法院(2013)庆城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毛金钱又以原判正确为由,于2013年8月28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金钱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自愿,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金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毛金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下剩33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恒学代理审判员  郭立品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月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