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千禧之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骄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禧之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骄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61号原告千禧之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水贝工业区19栋4-6楼,法定代表人杨乖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汪韬,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天骄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区新华西街市3号。法定代表人林文灿。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法定代表人刘德乐。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被告内蒙古天骄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作为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应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或服务器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本案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内蒙古天骄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钟媛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晓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