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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民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望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虢菊辉诉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虢菊辉,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虢菊辉,男。委托代理人肖曙光,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芦江社区保粮街34号。法定代表人阳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刚,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虢菊辉诉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虢菊辉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虢菊辉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虢菊辉撤回对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虢菊辉负担。审 判 员  秦相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