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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4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200号原告高碑店市栋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臣,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高碑店市栋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高碑店市栋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强审 判 员  李美华人民陪审员  李宝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颖 来自: